相關法規

法源依據

公告日期(民國)

公告文號

公告主旨

說明

漁業法

 

84.04.27

八四屏府農漁字第63319號

公告屏東縣沿岸海域禁止採捕珊瑚(含珊瑚礁),並自即日起實施

除為試驗研究目的,並經縣府許可者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於屏東縣沿岸海域採捕珊瑚(含珊瑚礁)。

89.01.05

八九屏府農漁字第3095號

琉球(第一)保護礁禁漁區、琉球(第二)保護礁禁漁區、琉球(第三)保護礁禁漁區、漁福村人工魚礁禁漁區、杉福村人工魚礁禁漁區

禁止禁漁區範圍進行網具類漁船作業,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保護物需經申請核可。

98.08.18

屏府農漁字第09801927142號

公告屏東縣琉球鄉海域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白沙美人洞、杉福村海域珊瑚礁為禁漁區

101.09.18

屏府農漁字第10129027401號

公告琉球鄉刺網漁業禁漁區及有關限制事宜

自102年1月1日起,琉球鄉距岸三浬內海域禁止使用各類刺網作業並禁止攜帶各類刺網具進出琉球各漁港。

101.11.12

屏府農漁字第10135510700號

公告「琉球鄉大福海域禁漁區有限制事宜」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學術研究或漁港管理外,禁止禁漁區範圍進行任何採捕或破壞水產動植物之行為。。

110.03.31

屏府農漁字第11011479101號

公告「琉球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及有關限制事宜

一、琉球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之位置範圍、保育對象:

(一)西北分區:

1.範圍:自老人會館起至杉福漁港止。以高潮線起向外延伸200公尺,扣除箱網養殖區及杉福潮間帶保育示範區肚仔坪潮間帶保育示範區所圍之海域。

2.保育對象:龍蝦、馬尾藻、海膽、珊瑚礁魚類及其他水產動物(洄游性魚類除外)。

(二)潮間帶保育區示範區範圍:

1.杉福潮間帶保育示範區、漁埕尾潮間帶保育示範區、肚仔坪潮間帶保育示範區

2保育對象:所有水產動物(包含硨磲貝)及馬尾藻。

(三)環島分區:

1.範圍:琉球全島沿岸高潮線起向外延伸200公尺扣除西北分區、箱網養殖區及杉福、漁埕尾、肚仔坪潮間帶保育示範區之範圍。

2.保育對象:龍蝦、海膽及馬尾藻。

二、限制事項

(一)琉球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學術研究及管理單位人員外,禁止於保育區範圍內以任何方式採捕(含徒手)保育對象或破壞棲息地環境之行為。

(二)琉球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潮間帶保育示範區:

1.進入潮間帶保育示範區者,應經本府之許可。

2.未經本府認證合格之解說人員帶領不得進入,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學術研究及管理單位人員除外。

3.同一時間進入人數各潮間帶保育示範區以300人為限,且僅限進入本府劃設之人員行走之路線水域(以浮球或其他方式標識適當路線)。

4.開放或禁止進入日期時間:

(1)每年12/1至翌年3/31之休養期:禁止所有人員進入(當地居民及經本府同意研究人員除外)。

(2)每年4/1至同年6/15之繁殖期:夜間(下午8時至翌日上午5時)禁止所有人員進入(經本府同意研究人員除外),以確保水產生物繁殖。

(3)每年6/16至同年11/30:夜間(下午8時至翌日上午5時)從事解說或導覽應以紅光燈進行,以減少對水產生物之干擾。

(4)因發布颱風、海嘯警報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本府為維護民眾安全,必要時得禁止其進入。

5.禁止攜帶犬、貓等寵物進入。

6.本府得視保育成效或管理需要,調整潮間帶保育示範區域,必要時得調整進入人數或禁止所有人員進入。

發展觀光條例

 

95.7.10

觀鵬琉字第 0950002516 號

公告「琉球風景特定區」內,應予保育之稀有野生動物、植物與禁止捕獵、宰殺、採摘、砍伐、破壞或攜出

綠蠵龜、椰子蟹、螺類1、硨磲貝、各類珊瑚、藍指海星、馬糞海膽、梅氏長海膽、黑刺星海參、海葵蝦、馬氏海錢

104.3.20

屏府觀發字第10406459801號、交路(一)字第10382006561號

公告劃定屏東縣琉球鄉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範圍:小琉球肚仔坪(面積10,940平方公尺)、杉福(面積11,824平方公尺)、蛤板灣(面積22,376平方公尺)、漁埕尾(面積17,607平方公尺)、龍蝦洞(面積3,600平方公尺)五區之潮間帶。

野生動物保育法

109.1.9

海洋字第 10800000721 號

公告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2

赤蠵龜、綠蠵龜、玳瑁、欖蠵龜、革龜、曲紋唇魚、隆頭鸚哥魚